- 分類:癌友生活事-FAQ
- 作者 臺中市全方位癌症關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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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友染髮宣導手冊
染髮注意事項
一、 染髮者應遵照下列注意事項以策安全:
(一) 除非必要,應儘量避免染髮。
(二) 染髮後請使用大量水沖洗頭皮。
(三) 染髮時應戴手套。
(四) 使用前請詳閱盒內說明書。
(五) 絕對不可以同時混合使用不同廠牌之染髮劑,因為這麼作可能會造成無法預知之傷害。
二、 使用前之注意事項:
(一) 染髮前必需先作皮膚測試
(1)將手腕內側或耳朵後面用肥皂清洗,後以脫脂棉輕拭。
(2)然後根據染髮劑之使用方法,混合測試液數滴。
(3)取測試液數滴,塗抹於清洗之皮膚,其大小如十元硬幣,使其自然乾燥,在48小時內不得觸摸。
(4)皮膚測試之48小時內如有皮膚騷癢、紅腫或異常刺激等現象發生,應立刻用水清洗,且不得進行染髮。在48小時後,確定測試部位之皮膚無任何異常現象發生,方可開始進行染髮。
(二) 有下列情況者不得染髮
(1)皮膚測試後,發紅起水泡。
(2)頭部、頸部、臉部有發腫、受傷或皮膚疾病
(3)可能懷孕或確知已懷孕婦女
(4)婦女每月生理期、產後、病中或病後回復期等特殊情況
(三) 具有特異體質、腎臟疾患或曾患有血液病之患者,使用前應先向專科醫師洽詢
三、 染髮時操作上之注意事項:
(一) 洗髮時應避免藥液或洗髮液流入眼睛,萬一不小心流入眼中,應立刻以水或溫水沖洗,並迅速去看眼科醫師,絕不得自行使用眼藥。
(二) 染髮時應儘量避免染髮液沾到頭部或頸部皮膚,該部位若不慎沾到染髮液,請立刻用水洗淨。
(三) 染髮劑不得使用於染眉毛、睫毛、鬍子或身體其他部位之毛髮。
(四) 剛修臉或剃臉後,不得染髮。
(五) 每次用後均應徹底洗手。
四、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染髮後若有發腫等異常現象發生,應立刻洽詢皮膚科醫師,且不得用手觸摸該等部位。
(二) 染髮一星期前後不得進行冷燙。
(三) 本產品應放置於孩童伸手不及之場所儲存。
(四) 該儲存場所應避免高溫及日光直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