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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經後早期乳癌輔助荷爾蒙治療5年療程結束後 該繼續嗎?

停經後早期乳癌輔助荷爾蒙治療中,建議使用芳香化酶抑制劑(AI)5年已經成為全世界的共識,近年來,隨著ATLAS、Attom、MA.17、MA.17R的研究結果陸續公佈,是否應該繼續延長荷爾蒙治療的療程成為大家關注的話題。

2016年12月DATA研究的首次結果公佈,DATA研究是一項隨機多中心的第三期開放性臨床試驗,隨機收錄了1912位停經後乳癌接受了2-3年Tamoxifen(TAM,泰莫西芬)治療的停經後荷爾蒙受體陽性早期乳癌患者,之後接續使用6年與3年的芳香化酶抑制劑Arimidex,分析其療效。

DATA研究的主要終點為ADFS(adapted disease-free survival ),定義為隨機三年後開始計算的無疾病存活時間,中位追蹤時間為4.1年。DATA研究的結果並未支持對於所有停經後荷爾蒙受體陽性早期乳癌患者,均需要在泰莫西芬後接續使用芳香化酶抑制劑(AI)治療5年的延長治療模式。

但對於部分次族群,尤其是荷爾蒙受體陽性雙陽性(ER/PR )陽性且HER2陰性的患者、腫瘤起始範圍較廣的患者、之前使用過化療的患者,泰莫西芬後接續使用芳香化酶抑制劑(AI)治療5年的延長治療模式是有幫助的,如將上述4個次族群人群合併分析,3年與6年療程的aDFS分別是75.9個月與86個月的,泰莫西芬後接續使用芳香化酶抑制劑(AI)6年比起只有3年者,其aDFS多了10.1個月,HR 0.58。


2016年12月發表的IDEAL臨床試驗,研究中共收錄1824例停經後荷爾蒙受體陽性早期乳癌患者,在完成5年泰莫西芬後或是以芳香化酶抑制劑作為起始輔助治療結束後的2年內,重新再次啟動荷爾蒙治療的芳香化酶抑制劑治療,比較再延長使用5年或 2.5年芳香化酶抑制劑治療的療效。研究結果與DATA相似,延長使用5年或 2.5年芳香化酶抑制劑治療無顯著獲益,同時,副作用發生率高達70%,對患者的治療順從性有比較顯著的影響。

而NSABP B-42臨床試驗中,研究比較了5年荷爾蒙治療後(使用芳香化酶抑制劑5年或泰莫西芬後接續芳香化酶抑制劑共5年)者,繼續再使用5年芳香化酶抑制劑letrozole(Femara 復乳那)治療與持續在觀察5年的療效比較,主要研究終點為無疾病存活時間。繼續再延長使用5年芳香化酶抑制劑同樣在無疾病存活時間和整體存活時間方面均未獲得顯著獲益,但在無乳癌間期(BCFI)和遠端復發率方面,再延長使用5年芳香化酶抑制劑有顯著獲益。該項研究表示,對於早期乳癌患者,是否選擇延長荷爾蒙治療的時間需要根據患者的潛在風險進行謹慎的評估。

對於之前已進行2-3年泰莫西芬治療的患者,推薦繼續芳香化酶抑制劑2.5-5年;然而對於先前即開始使用芳香化酶抑制劑後的治療,對整體人群而言沒有看到顯著獲益,從目前分析來看,再延長使用芳香化酶抑制劑對於高危險族群好像是有所幫助,但延長再延長使用芳香化酶抑制劑療程同時也伴隨更多的不良反應,因此是否再延長使用5年芳香化酶抑制劑需綜合考量患者的復發風險、權衡利弊下謹慎選擇。

陳駿逸醫師目前擔任癌症中醫與西醫臨床治療醫師,著有”擊退癌疲憊 醫師該告訴你的癌後養生術”(康健出版),專職中西醫結合癌症治療與癌友關懷之公益活動,同時熱心致力於正確癌症照護資訊之推廣與傳遞,其所創建之台中市全方位癌症關懷協會(http://www.cancerinfotw.org ),乃是專業照護人員、社會賢達貢獻所學,所建構的癌症診療與照護資訊平臺。

此處文章乃是醫療照護資訊的整理,請勿引據文章內容自行採取醫療決定;如有臨床治療之需求,建議還是應該尋求專業醫療人員的協助。如有任何謬誤或建議,懇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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