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荷爾蒙治療
- 作者 陳駿逸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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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經後早期乳癌輔助荷爾蒙治療5年療程結束後 該繼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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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經後早期乳癌輔助荷爾蒙治療中,建議使用芳香化酶抑制劑(AI)5年已經成為全世界的共識,近年來,隨著ATLAS、Attom、MA.17、MA.17R的研究結果陸續公佈,是否應該繼續延長荷爾蒙治療的療程成為大家關注的話題。
2016年12月DATA研究的首次結果公佈,DATA研究是一項隨機多中心的第三期開放性臨床試驗,隨機收錄了1912位停經後乳癌接受了2-3年Tamoxifen(TAM,泰莫西芬)治療的停經後荷爾蒙受體陽性早期乳癌患者,之後接續使用6年與3年的芳香化酶抑制劑Arimidex,分析其療效。
DATA研究的主要終點為ADFS(adapted disease-free survival ),定義為隨機三年後開始計算的無疾病存活時間,中位追蹤時間為4.1年。DATA研究的結果並未支持對於所有停經後荷爾蒙受體陽性早期乳癌患者,均需要在泰莫西芬後接續使用芳香化酶抑制劑(AI)治療5年的延長治療模式。
但對於部分次族群,尤其是荷爾蒙受體陽性雙陽性(ER/PR )陽性且HER2陰性的患者、腫瘤起始範圍較廣的患者、之前使用過化療的患者,泰莫西芬後接續使用芳香化酶抑制劑(AI)治療5年的延長治療模式是有幫助的,如將上述4個次族群人群合併分析,3年與6年療程的aDFS分別是75.9個月與86個月的,泰莫西芬後接續使用芳香化酶抑制劑(AI)6年比起只有3年者,其aDFS多了10.1個月,HR 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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