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站內搜尋

白血球生長激素(G-CSF) 健保給付規定

白血球生長激素(G-CSF)(101/6/1):

 

短效型注射劑(如 filgrastim、lenograstim):(85/10/1、93/4/1、96/1/1、 101/6/1)

1.限

(1)用於造血幹細胞移植患者。

(2)血液惡性疾病接受靜注化學治療後。

(3)先天性或循環性中性白血球低下症者(當白血球數量少於 1000/cumm,或中性白血 球 (ANC) 少於 500/cumm)。

(4)其他惡性疾病患者在接受化學治療後,曾經發生白血球少於 1000/cumm,或中性白 血球 (ANC) 少於 500/cumm 者,即可使用。(96/1/1)

(5)重度再生不良性貧血病人嚴重感染時使用,惟不得作為此類病人之預防性使用 (86/9/1)。

(6)化學治療,併中性白血球缺乏之發燒,若中性白血球小於 100/cumm、癌症不受控 制、肺炎、低血壓、多器官衰竭或侵犯性黴菌感染等危機程度高之感染。

(7)對於骨髓造血功能不良症候群(MDS)的病人,若因嚴重性的中性白血球過低 (ANC<500/cumm)而併發感染時,可間歇性使用 G-CSF,但不得作為長期且常規性 使用。

(8)週邊血液幹細胞的趨動─不論在自體或異體幹細胞的收集,應於收集前之 4~5 日開 始皮下注射 G-CSF,其劑量為 10μg /KG/day。

 

2.患者如白血球超過 4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超過 2000/cumm 時,應即停藥。惟當預 估其骨髓功能不易恢復時,雖其血球已達上述標準,仍可給予半量之治療,若仍可維 持血球數,則可給予四分之一劑量,若仍可維持血球數,則停用。任何時候,若白血 球或中性白血球數過度增高,即應停藥。

 

 

全方位電子報

我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