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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 Albumin健保給付規定

Human Albumin:(100/8/1)

 

1.本保險對象因病使用 Human Albumin 以符合下列適應症為限(96/6/1):

(1)休克病人擴充有效循環血液量

Ⅰ休克病人至少已給生理鹽水或林格爾液等類溶液 1000 mL 後尚不能維持穩定血流動 態,血比容 (hematocrit) >30%,或血色素 (hemoglobin) >10 gm/dL 需要繼 續靜脈輸液時,宜優先使用合成膠類溶液,如 dextran、hydroxyethylstarch、 polyvinylpyrolidone 等。若無上述合適製劑,可給白蛋白溶液,每一病人用量 限 50 gm(86/1/1)。

Ⅱ70 歲以上老人及二歲以下幼兒或併有心衰竭的休克病人,無法忍受太多靜脈輸液 時,可一開始即使用白蛋白溶液,每一病人用量限 50 gm。

 

(2)病危、有腹水或水腫併有血清白蛋白濃度偏低病人

Ⅰ血清白蛋白濃度低於 2.5 gm/dL

i. 肝硬化症 (有相當之腹水或併發水腫) 每日最多用量限 25 gm。
ii. 腎病症候群 (嚴重蛋白尿致血清白蛋白下降),每日最多用量限 25 gm。
iii 嚴重燒燙傷。
iv 肝移植。
 
Ⅱ血清白蛋白濃度低於 3.0 gm/dL(96/6/1)
i 嚴重肺水腫。
ii 大量肝切除(>40 %)
Ⅲ開心手術用於維持體外循環液,用量限 37.5 gm。
 
 
 
2.注意事項
(1)血清白蛋白濃度檢驗日期限最近 3 天以內,如係多次注射,限上次注射後,最近 3 天內之結果。
(2)醫院於病例發生時,應填寫「全民健康保險病人使用 Human Albumin 申報表」(請 詳附表四),並附原始治療醫囑單於當月份申報醫療費用時送局辦理。 (3)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條例之規定辦理。(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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