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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zopanib (如 Votrient)藥品給付規定(自 104 年 4 月 1 日生效)

1.腎細胞癌:

(1)可用於第一線治療晚期或轉 移性腎細胞癌,其病理上為亮 細胞癌(clear cell renal carcinoma)。

(2)本品使用無效後,不得申請使 用 temsirolimus 或其他酪胺 酸激酶阻斷劑(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等 藥品。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 次申請之療程以三個月為 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 每三個月評估一次。 (4)病人若對藥物產生耐受性不 佳(intolerance),則以原來 藥物減量為原則,若嚴重耐受 性不佳,可以換其他 TKI。

 

 

 

2.軟組織肉瘤:(104/4/1)

(1)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化療失敗的晚期軟組織肉瘤(STS)患 者。其病情若能接受手術治療 者,須先經手術治療。

(2)須排除胃腸道基質瘤、脂肪惡 性肉瘤、橫紋肌惡性肉瘤、軟 骨惡性肉瘤、骨性惡性肉瘤、 依文氏(Ewing’s sarcoma)惡 性肉瘤、原發性神經外胚層腫 瘤(primitive neuroectodermal tumor)、突 起性表皮纖維惡性腫瘤 (dermatofibrosarcoma protuberance)或具骨轉移的 患者。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 次申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 三個月需再次申請。(須檢附 影像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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