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癌症用藥健保給付公告
- 作者 臺中市全方位癌症關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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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tuximab 注射劑濾泡性淋巴瘤治療藥品給付規定(自104年6月1日生效)
作為濾泡性淋巴瘤患者於接受含rituximab誘導化學治療後產生反應(達partial remission或complete remission)之病患,若在接受含rituximab誘導化學治療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接受rituximab維持治療,限用八劑,每三個月使用一劑,最多不超過二年。(97/2/1、104/6/1)
- 有單一腫瘤直徑超過7公分者;
- 有超過三顆腫瘤直徑超過3公分者;
- 脾臟腫大,其長度超過16公分者;
- 對vital organs 造成擠壓者;
- 周邊血中出現淋巴球增生超過 5000/mm3者;
- 出現任一系列血球低下者 (platelet<100,000/mm3,或Hb< 10gm/dL,或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1500/m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