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藥物副作用處理用藥
- 作者 臺中市全方位癌症關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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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locarpine hydrochloride 口服劑型健保給付規定
1.使用於修格蘭氏症候群 (Sjogren's syndrome) 病人:
(1)使用對象:需符合修格蘭氏症候群之診斷標準。
(2)使用時機:原發性或續發性修格蘭氏症候群病人具有口乾燥症狀者。
(3)治療期程及評量:使用後每半年需檢附 pilocarpine hydrochloride 口服劑型治療 後症狀改善評量表 (如附表十九) 於病歷上,證明 pilocarpine hydrochloride 口 服劑型治療有效方可繼續使用。(102/2/1) (4)使用劑量:每日三至四次,每次一錠 (5mg/tab) 依病人反映,可做劑量調整參考。
2.使用於頭頸部癌放射線治療病人
(1)使用對象:頭頸部癌放射線治療超過 26GY 之患者,造成唾腺功能減低而引起的口 乾燥症狀。
(2)使用時機:適用於放射線治療期間及治療後所引起的口乾燥症狀需藥物控制時。
(3)治療期程及評量:每使用兩個月後,需以 pilocarpine hydrochloride 口服劑型治 療後症狀改善評量表 (如附表十九) 評估,認定確有改善者達 10 分(含)以上者方 可繼續使用。(96/7/1)
(4)使用劑量:每日三至四次,每次一錠 (5mg/tab) 依病人反應,可做劑量調整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