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支持治療用藥
- 作者 臺中市全方位癌症關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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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血清促進素再吸收抑制劑 (SSRI)、血清促進素及正腎上腺素再吸收抑制劑 (SNRI)及其他抗憂鬱劑 健保給付規定
選擇性血清促進素再吸收抑制劑 (SSRI)、血清促進素及正腎上腺素再吸收抑制劑 (SNRI)及其他抗憂鬱劑(fluvoxamine maleate、fluoxetine、paroxetine、sertraline、 venlafaxine、milnacipran、mirtazapine、citalopram、escitalopram、duloxetine、 agomelatine 等製劑):(88/12/1、89/10/1、91/5/1、92/6/1、93/5/1、94/2/1、94/12/1、 99/10/1、101/7/1) 使用時病歷上應詳細註明診斷依據及使用理由。
Bupropion HCL:(92/1/1、99/10/1) 作為戒菸治療者不予給付。
抗精神病劑 Antipsychotics 1.2.2.1.Clozapine(如 Clozaril)
1.限精神科專科醫師使用。
2.前 18 週使用時,每週需作白血球檢驗,每次處方以七日為限,使用 18 週後,每月作 一次白血球檢驗。
3.申報費用時,應檢附白血球檢驗報告。
Second generation antipsychotics (簡稱第二代抗精神病藥品,如 clozapine、 olanzapine、risperidone、quetiapine、amisulpride、ziprasidone、aripiprazole、 paliperidone 等):(91/9/1、92/1/1、92/7/1、94/1/1、95/10/1、97/5/1、99/10/1)
1.本類製劑之使用需符合下列條件(95/10/1、97/5/1、99/10/1):
(1)開始使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藥品」時需於病歷記載: 醫療理由或診斷,以及臨床整體評估表 (Clinical Global Impression,簡稱 CGI) 之分數。
(2)經規則使用六至八週後,需整體評估其療效,並於病歷記載:臨床整體評估表之分 數。
(3)日劑量超過下列治療劑量時,需於病歷記載理由: clozapine 400 mg/day risperidone 6 mg/day olanzapine 20 mg/day quetiapine 600 mg/day amisulpride 800mg/day (92/1/1) 1253 ziprasidone 120mg/day (92/7/1) aripiprazole 15mg/day (94/1/1) paliperidone 12mg/day (97/5/1)
2.本類藥品不得使用於雙極性疾患之鬱症發作。(95/10/1) 3.Olanzapine 用於預防雙極性疾患復發時,限 lithium、carbamazepine、valproate 等藥品至少使用兩種以上,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副作用時使用。(95/10/1)
Zaleplon、zolpidem、zopiclone 及 eszopiclone(98/1/1、98/5/1、98/10/1、 102/11/1)
1.使用安眠藥物,病歷應詳載病人發生睡眠障礙的情形,並作適當的評估和診斷,探討 可能的原因,並提供衛教建立良好睡眠習慣。(98/5/1)
2.非精神科醫師、神經科專科醫師若需開立本類藥品,每日不宜超過一顆,連續治療期 間不宜超過 6 個月。若因病情需長期使用,病歷應載明原因,必要時轉精神科、神經 科專科醫師評估其繼續使用的適當性。(98/5/1、98/10/1)
3.精神科、神經科專科醫師應針對必須連續使用本藥的個案,提出合理的診斷,並在病 歷上詳細記錄。(98/5/1、98/10/1)
4.依一般使用指引不建議各種安眠藥併用,應依睡眠障礙型態處方安眠藥,若需不同半 衰期之藥物併用應有明確之睡眠障礙型態描述紀錄,且應在合理劑量範圍內。 (98/5/1)
5.對於首次就診尚未建立穩定醫病關係之病患,限處方7日內安眠藥管制藥品。(98/5/1)
6.zaleplon 成分藥品用於治療難以入睡之失眠病人,僅適用於嚴重,病人功能障礙或遭 受極度壓力之失眠症患者,用於 65 歲以上病患時,起始劑量為每日 5mg (98/1/1、 98/10/1) 7.成人病患使用 eszopiclone 成分藥品之起始劑量為睡前 1mg,最高劑量為睡前 3mg, 65 歲以上病患之最高劑量為 2mg。(1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