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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tinib (如Glivec)健保給付規定

Imatinib (如Glivec):(91/5/1、93/7/1、97/8/1、99/6/1、100/ 2/ 1、102/9/1)附表九之八

限用於

1.治療正值急性轉化期 (blast crisis)、加速期或經ALPHA-干擾素治療無效之慢性期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CML) 患者使用。

2.用於治療初期診斷為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的病人。

3.惡性胃腸道基質瘤(GIST):

(1)治療成年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惡性胃腸道基質瘤。

(2)作為成人胃腸道基質瘤完全切除後之術後輔助治療,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可使用3年,須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A.腫瘤大於10公分。

B.有絲分裂指數> 10/50 HPF( high power field)。

C.腫瘤大於5公分且有絲分裂指數> 5/50 HPF( high power field)。

D.腫瘤破裂。

4.治療初診斷為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 ALL)且併用化療之成年人。(99/6/1)

5.未曾使用imatinib 治療之成人復發性或難治性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 ALL)之單一療法。(99/6/1)

6.下列適應症患者必須在第一線的藥物如hydroxyurea;corticosteroid等無效後,經事前審查核准才可使用,且每6個月需重新申請審查。(99/6/1)

(1)治療患有與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相關之骨髓發育不全症候群(MDS)/骨髓增生性疾病(MPD)之成人。

(2)治療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加症候群(HES)與/或慢性嗜伊紅性白血病(CEL)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之成人患者,且存在器官侵犯証據者。

7.治療患有無法手術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之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DFSP)之成人患者。 (99/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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