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標靶治療用藥
- 作者 臺中市全方位癌症關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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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tuximab 注射劑 (如Mabthera)健保給付規定
Rituximab 注射劑 (如Mabthera): (91/4/1、93/1/1、95/3/1、97/2/1、102/1/1、103/2/1、103/9/1、104/6/1)
限用於
1.復發或對化學療效有抗性之低惡度B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91/4/1)
2.併用CHOP或其他化學療法,用於CD20抗原陽性之B瀰漫性大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之病患。(93/1/1、95/3/1)
3.併用CVP化學療法,用於未經治療之和緩性(組織型態為濾泡型)B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病人。(95/3/1)
4.作為濾泡性淋巴瘤患者於接受含rituximab誘導化學治療後產生反應(達partial remission或complete remission)之病患,若在接受含rituximab誘導化學治療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接受rituximab維持治療,限用八劑,每三個月使用一劑,最多不超過二年。(97/2/1、104/6/1)
(1)有單一腫瘤直徑超過7公分者;
(2)有超過三顆腫瘤直徑超過3公分者;
(3)脾臟腫大,其長度超過16公分者;
(4)對vital organs 造成擠壓者;
(5)周邊血中出現淋巴球增生超過 5000/mm3者;
(6)出現任一系列血球低下者 (platelet<100,000/mm3,或Hb< 10gm/dL,或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1500/mm3)。
5.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103/2/1)
(1)Rai Stage Ⅲ/Ⅳ (或Binet C級)之CLL病人。若用於Rai Stage Ⅰ/Ⅱ (或Binet A/B級)併有疾病相關免疫性症候(如自體免疫性溶血、免疫性血小板低下紫瘢症等)的病人時,需經過至少一種標準的烷化基劑治療無效或病情惡化者,且CD20陽性細胞須大於50%。
(2)與化學療法併用,做為復發或頑固性的CD20陽性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病患的治療用藥,且CD20陽性細胞須大於50%。
(3)初次申請最多六個(月)療程,再次申請以三個療程為限。
6.與類固醇併用,治療嗜中性白血球細胞質抗體(ANCA)陽性之肉芽腫性血管炎及顯微多發性血管炎病人:(103/9/1)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診斷需有病理報告確定及血清學檢驗結果。
(2)初次發作之肉芽腫性血管炎及顯微多發性血管炎,經cyclophosphamide治療4週以上但療效不佳者。
(3)復發之肉芽腫性血管炎(GPA,或稱為韋格納肉芽腫症Wegener’s granulomatosis) 及顯微多發性血管炎(MPA),先前曾接受過cyclophosphamide治療者。
(4)對cyclophosphamide治療無法耐受且有具體事證,或具使用禁忌之肉芽腫性血管炎及顯微多發性血管炎。
(5)每次申請,以治療4週之療程為限。復發時可再次申請。
註:原發(初次發作)之肉芽腫性血管炎及顯微多發性血管炎,經cyclophosphamide治療4週以上但療效不佳者之定義為:
經cyclophosphamide治療4週以上,但至少有一項受侵犯的主要器官症狀未能改善,包括:
A肺部
B腎臟
C神經系統
D腸胃道系統
申請時需檢附病歷及病理及影像資料等,經專科醫師事前審查同意後使用。
7.使用於1、4 、5及6病人時,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2/1/1、103/2/1、10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