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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raparib (如Zejula) 台灣全民健保給付規定(自2023年1月1日生效):

1.卵巢、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

(1)單獨使用於具下列所有條件的病患做為維持治療,限用兩年:

I.對第一線含鉑化療有治療反應後使用。

Ⅱ.具germline or somatic BRCA 1/2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突變。

Ⅲ.FIGO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Gynecology and Obstetrics) Stage III or IV disease。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I.每次申請之療程以6個月為限。

Ⅱ.初次申請時需檢附germline or somatic BRCA 1/2突變檢測報告。BRCA 1/2檢測需由該項目符合以下認證之實驗室執行,檢測報告上應註明方法學與檢測平台,若為病理檢體由病理專科醫師簽發報告,若非病理檢體由相關領域專科醫師簽發報告,且於檢測報告上加註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i.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精準醫療分子檢驗實驗室列冊登錄。

ii.美國病理學會(The 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CAP)實驗室認證。

iii.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TAF)實驗室認證(ISO15189)。

iv.台灣病理學會分子病理實驗室認證。

Ⅲ.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3)Olaparib與niraparib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

(4)niraparib使用時。體重大於(含)77公斤且基期血小板高於(含)15萬/uL,每日最多使用300mg;體重小於77公斤、或基期血小板低於15萬/uL,每日最多使用2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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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ged under: 標靶治療, 卵巢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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