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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stuzumab emtansine (如Kadcyla)藥品給付規定 自110年2月1日生效

1.限單獨使用於HER2過度表現 (IHC3+或FISH+)之轉移性乳癌患者作為二線治療,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1)之前分別接受過trastuzumab與一種taxane藥物治療,或其合併療法,或pertuzumab與trastuzumab與一種taxane藥物治療。

(2)之前已經接受過轉移性癌症治療,或在輔助療法治療期間或完成治療後6個月內癌症復發。

(3)合併有主要臟器(不包含骨及軟組織)轉移。

2.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12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每位病人至多給付10個月(13個療程為上限)。

3.Trastuzumab emtansine和 lapatinib僅能擇一使用,不得互換。

Tagged under: 乳癌, 標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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