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癌症用藥健保給付公告
- 作者 陳駿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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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新藥健保給付問答集108/03/25 (第 1 版)第13題
癌症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新藥健保給付問答集108/03/25 (第 1 版)第13題
本資料就常見問題提供概略說明,詳細藥品給付規定請參考健保署公告資料。
醫事機構申請癌症免疫新藥及登錄資料應注意事項?
癌症免疫新藥給付採事前審查機制,其案件申請與審查流程與既有之事前審查作業相似,醫師處方癌症免疫新藥時,請至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之事前審查頁面登錄病患資料提出申請。
<案件申請>
1. 案件申請類別請選取「一般事前審查申請」(癌症免疫新藥不接受品項變更、自主申報或緊急報備),申報類別請選取「送核」或「申復」(本類藥品不接受補件)。
2. 鍵入個案基本資料。
3. 於醫令明細欄位鍵入申請之癌症免疫新藥藥品代碼後,「免疫檢
查點抑制劑登錄表」按鍵會亮起。
4. 點選「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登錄表」後,此時系統將跳出剩餘名額
視窗:
(1) 若視窗呈現「目前約剩餘○名額」,此時醫事機構可點選欲申請使用之「適應症類別」,並替個案申請「初次使用」癌症免疫新藥,及接續及鍵入個案相關資料;
(2) 若視窗呈現「目前已無名額,是否為申請續用?」之訊息,此時醫事機構將無法申請「初次使用」案件。但個案倘屬續用案件,此時醫事機構可點選「確定」後,接續替個案點選欲申請使用之「適應症類別」,並點選「申請再次使用」及鍵入個案相關資料。
5. 個案所有資料登錄完畢後,按下「確定」鍵後,即可附加病歷等相關證明之資料,檔案附加完成後,按「上傳」即完成事前審查申請作業。
<注意事項>
1. 醫事機構申請使用癌症免疫新藥,應依藥品給付規定內各適應症使用條件,並遵守每位病人每個適應症限使用一種癌症免疫新藥(同成分且同劑型),且不可合併使用標靶藥物之原則。
2. 每位個案一次僅能申請一個適應症,且僅能申請同成分藥品(申請的藥品可以多項,但成分及劑型必須相同)。
3. 癌症免疫新藥需經單筆電子申請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不受理批次上傳,且不適用於「品項變更申請」、「自主審查報備」及「緊急報備」或書面專案申請,申請時需上傳病歷及相關證明資料。
4. 癌症免疫新藥事前審查作業無法接受送核補件及申復補件,請醫師申請使用癌症免疫新藥時,應依給付規定內各適應症使用條件,登錄正確之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申請表,務必確認應檢附完整相關佐證資料並上傳,避免影響病患權益。
5. 事前審查系統於受理癌症免疫新藥申請案件後將進行自動檢核,倘經系統檢核有下列情形,將自動退件:
(1) 曾被核定使用(使用中或已結案)不同成分劑型之癌症免疫新藥用於相同之適應症;
(2) 已核定用於他項適應症且尚未結案。
6. 「新申請案件」若經事前審查核定不同意,院所原取得之名額將釋出;院所於後續提出申復或重新申請時,若已無名額則無法受理。
7. 申請案件經審查核准後才可用藥,未經審核通過用藥者,健保不予給付。
8. 倘個案欲續用癌症免疫新藥,醫事機構得提前 2 至 4 週為個案申請續用。
9. 接受治療之個案應在同一家醫事服務機構之照護下完成療程。個案若經事前審查核准並已申報使用,則不可至其他醫事機構申請使用。
10. 倘個案經事前審查核准但未實際用藥,且經醫師評估應換院治療,原醫事機構需來文告知該醫事機構所屬之健保署分區業務組將原有案件結案,他院才可為個案重新提出申請(原取號之名額釋出),否則不可跨院申請該適應症用藥。
11. 如個案屬「新申請案件」且經事前審查核准逾 3 個月後醫事機構未申報任何用藥,則健保署將自動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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