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癌症用藥健保給付公告
- 作者 陳駿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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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檢查點 PD-1、PD-L1 抑制劑 atezolizumab健保藥品給付規定
免疫檢查點 PD-1、PD-L1 抑制劑 atezolizumab健保藥品給付規定
自108年4月1日生效
l 泌尿道上皮癌:
I. 無法接受化學治療之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成人患者。
備註:無法接受化學治療之定義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CTCAE (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 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 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中度症狀致日常生活有困難;深部肌腱反射消失;
- CIRS (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累積疾病評估量表>6分
II. 先前已使用過 platinum 類化學治療失敗後疾病惡化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
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成人患者。
l 非小細胞肺癌:
先前已使用過 platinum 類及 docetaxel/paclitaxel 類二線(含)以上化學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且 EGFR/ALK 腫瘤基因為原生型之晚期非小細胞肺
腺癌成人患者。(倘有 ROS-1 藥物納入給付用於此適應症時,本款即同步
限縮用於 ROS-1 腫瘤基因為原生型者。)
2. 使用條件:
(1) 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
* ECOG 體能狀態評分
0= 正常活動,
1= 出現症狀,但可行動;
2= 臥床時間低於50%;
3= 臥床時間高於50%
(2) 病人之心肺與肝腎功能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 NYHA (the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Functional Class I 或 II
NYHA-Ⅰ:病人的生活與正常人一樣,各種活動與運動都沒有受到心臟病的影響,稱為 NYHA第一級。
NYHA-Ⅱ:從事各種活動與運動輕微受到心臟病的影響,可以從事輕度的運動(比如慢走),爬樓梯會很喘,稱為 NYHA第二級。
NYHA-Ⅲ:無法從事任何運動,只能做靜態的活動(一走路就很喘),稱為NYHA第三級。
NYHA-Ⅳ:病人只能躺床或靜坐,否則就很喘 (從椅子上站起來就喘),稱為NYHA第四級,最嚴重的一級。
II. GOT<60U/L 及 GPT<60U/L,且 T-bilirubin<1.5mg/dL (晚期肝細胞癌病人可免除此條件)
III. Creatinine<1.5mg/dL 且 eGFR>60mL/min/1.73m2 (晚期腎細胞癌病人可免除此條件)
(3) 依個別藥品使用其對應之 class III IVD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所檢測之病人生物標記(PD-L1)表現量需符合下表:
給付範圍 | 生物標記(PD-L1)表現量 |
Ventana SP142 | |
非小細胞肺癌第二、三線用藥 | TC≧50%或 IC≧10% |
泌尿道上皮癌 | IC≧5% |
(4) 每位病人每種癌別限使用一種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且不得互換,亦不可合併使用標靶藥物,無效後則不再給付該適應症相關之標靶藥物。
(5) 使用總療程以 52 週為上限。
(6) 需經單筆電子申請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不適用緊急報備),申報費用時需上傳病歷資料。
(7) 初次申請以 12 週為限,申請時需檢附以下資料:
I. 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確實患有相關癌症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非小細胞肺腺癌患者需另檢附 EGFR/ALK 腫瘤基因檢測結果。(倘有 ROS-1 藥物納入給付時,須增加檢附 ROS-1 腫瘤基因檢測結果)
II. 生物標記(PD-L1)表現量檢測報告:符合使用條件之生物標記(PD-L1)表現量
檢測結果,並由病理專科醫師簽發報告。
III. 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及心肺與肝腎功能之評估資料。
IV. 符合 i-RECIST 定義(肝癌患者需符合 mRECIST 定義)之影像檢查及報告(如胸部 X 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
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
病灶亦可採用。
備註:上述影像檢查之給付範圍不包括正子造影(PET)。
V. 先前已接受過之治療與完整用藥資料(如化學治療、標靶藥物及自費等用藥
之劑量及療程)及其治療結果;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患者需另檢附自體造血
幹細胞移植之病歷紀錄;肝細胞癌患者需另檢附 T.A.C.E.治療紀錄。
VI. 使用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之治療計畫(treatment protocol)。
(8) 用藥後每 12 週評估一次,以 i-RECIST 或 mRECIST 標準評定反應,依下列原則給付:
I. 有療效反應者(PR 及 CR)得繼續使用;
II. 出現疾病惡化(PD)或出現中、重度或危及生命之藥物不良反應時,應停止使
用;
III. 疾病呈穩定狀態者(SD),可持續再用藥 4 週,並於 4 週後再次評估,經再次評估若為 PR、CR 者,得再繼續使用 12 週。若仍為 SD 或已 PD 者,應停止使用。
(9) 申請續用時,需檢附以下資料:
I. 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及心肺與肝腎功能之評估資料。
II. 以 i-RECIST 或 mRECIST 標準評定之藥物療效反應(PR、CR、SD)資料、影像檢查及報告(如胸部 X 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
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
(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備註:上述影像檢查之給付範圍不包括正子造影(PET)。
3. 醫師使用本類藥品須配合登錄病患身體狀況、生物標記(PD-L1)檢測、病情發展、藥品使用成效與嚴重副作用等資料;並須於療程結束或停止使用藥品後 1 個月內,於事前審查系統登錄結案,否則核刪最後一次事前審查申請之藥費。
陳駿逸醫師目前擔任癌症中醫與西醫臨床治療醫師,著有”擊退癌疲憊 醫師該告訴你的癌後養生術”(康健出版),專職中西醫結合癌症治療與癌友關懷之公益活動,同時熱心致力於正確癌症照護資訊之推廣與傳遞,其所創建之台中市全方位癌症關懷協會http://www.cancerinfotw.org,乃是專業照護人員、社會賢達貢獻所學,所建構的癌症診療與照護資訊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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