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標靶治療用藥
- 作者 臺中市全方位癌症關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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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atinib(如Giotrif)健保給付規定
Afatinib(如Giotrif):(103/5/1)
1.限單獨使用於具有EGFR-TK基因突變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即第ⅢB期或第Ⅳ期)之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若經事前審查核准,因臨床治療需轉換同成分不同含量品項,得經報備後依臨床狀況轉換使用,惟總使用期限不得超過該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期限。
(1)檢具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EGFR-TK基因突變檢測報告。
(2)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四週後,需追蹤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一遍,評估療效,往後每四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隔八週需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
3.使用本藥品後,除因耐受性不良,否則不得轉換類似藥理機轉之其他酪胺酸激酶阻斷劑(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
4.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
5.本藥品與gefitinib(如Iressa)及erlotinib(如Tarceva)不得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