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標靶治療用藥
- 作者 臺中市全方位癌症關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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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uximab(如Erbitux)健保給付規定
Cetuximab(如Erbitux):(96/3/1、98/7/1、98/8/1、99/10/1、101/12/1、104/11/1)
1.直腸結腸癌治療部分:
(1)與FOLFIRI(Folinic acid/5-fluorouracil/irinotecan)合併使用於治療具表皮生長因子受體表現型(EGFR expressing),KRAS基因及NRAS基因沒有突變之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101/12/1、104/11/1)
I.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2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II.使用總療程以24週為上限。
III.本藥品不得與bevacizumab併用。
(2)與irinotecan合併使用,治療已接受過含5-fluorouracil (5-FU)、irinotecan及oxaliplatin二線以上之細胞毒性治療失敗、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表現型且K-ras基因沒有突變的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的病患。(98/8/1)
I.本藥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9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II.使用總療程以18週為上限。
2.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治療部分:(98/7/1、99/10 /1)
(1)限與放射線療法合併使用於局部晚期之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患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年齡 ≧ 70歲;
II.Ccr <50mL/min;
Ⅲ.聽力障礙者(聽力障礙定義為500Hz、1000Hz、2000Hz平均聽力損失大於25分貝);
Ⅳ.無法耐受platinum-based化學治療。
(2)使用總療程以接受8次輸注為上限。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