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8, 週三 01:56 分類:化學治療藥物 作者 臺中市全方位癌症關懷協會 點擊數:1133 列印 Email Vinorelbine健保給付規定 Vinorelbine:(91/1/1、95/6/1、96/9/1、101/3/1) 1.限用於: (1)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轉移性乳癌病患。 (2)病理分期第二期及第三期前半(stage II & stage IIIA)非小細胞肺癌於接受根治性手術後與鉑金類藥品併用之輔助治療,需事前審查後使用,最長以4療程為限。 2.本成分之口服劑型與注射劑型不得併用。 前一個 下一個 Tagged under: 乳癌, 肺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