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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orelbine健保給付規定

Vinorelbine:(91/1/1、95/6/1、96/9/1、101/3/1)

1.限用於:

(1)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轉移性乳癌病患。

(2)病理分期第二期及第三期前半(stage II & stage IIIA)非小細胞肺癌於接受根治性手術後與鉑金類藥品併用之輔助治療,需事前審查後使用,最長以4療程為限。

2.本成分之口服劑型與注射劑型不得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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