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癌症用藥健保給付公告
- 作者 陳駿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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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給付乳癌HER2標靶藥物T-DM1/ Trastuzumab emtansine (如:Kadcyla/賀癌寧)規定:
1.早期乳癌
(1)使用於具 HER2 過度表現(IHC 3+或FISH+)之早期乳癌患者,曾接受過至 少 6 個療程(每 3 週一療程,至少16 週)的化學治療(其中至少 3個療程(9 週)的 taxane 藥物)和至少3 個療程(9 週)的trastuzumab 術前輔助治療後,仍有殘留病灶的術後輔助治療,且需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I.具腋下淋巴結轉移、但無遠處臟器轉移之早期乳癌患者。
Ⅱ.未發生腋下淋巴結轉移,但雌激素受體(ER)為陰性且腫瘤大於2公分之早期乳癌患者。
(2)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12 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每位病人使用本藥品以 14 個療程為上限。
(3)排除使用本藥品條件:
I.未於術後12週內開始治療或提出治療申請。
Ⅱ.左心室射出分率少於45%或有症狀的心衰竭病人。
Ⅲ.不得與其他抗HER2藥物併用。
(4) 本藥品申請通過後,如轉換成trastuzumab 或其他抗 HER2 藥物後不得再次申請本藥品,且本藥品與trastuzumab 使用於早期乳癌手術前後的總療程合併計算,每位病人以全部 18 個療程為上限。
2.轉移性乳癌
(1)限單獨使用於先前未使用過本藥品且HER2 過度表現(IHC3+或FISH+)
之轉移性乳癌患者作為二線治療,並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I.之前分別接受過trastuzumab與一種taxane藥物治療,或其合併療法,或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與一種taxane藥物治療。
Ⅱ.之前已經接受過轉移性癌症治療,或在輔助療法治療期間或完成治療後6個月內癌症復發。
Ⅲ.合併有主要臟器(不包含骨及軟組織)轉移。
(2)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12 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每位病人至多給付 10 個月(13 個療程為上限)。
(3)Trastuzumab emtansine 和lapatinib 僅能擇一使用,不得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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