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癌症用藥健保給付公告
- 作者 臺中市全方位癌症關懷協會
- 點擊數:956
Cetuximab(如 Erbitux)藥品給付規定(自104年11月1日生效)
Cetuximab(如 Erbitux): (96/3/1、98/7/1、98/8/1、 99/10/1、101/12/1、104/11/1) 附表七之三 1.直腸結腸癌治療部分:
(1)與 FOLFIRI(Folinic acid/5- fluorouracil/irinotecan) 合併使用於治療具表皮生長 因子受體表現型(EGFR expressing),KRAS 基因及 NRAS 基因沒有突變之轉移性 直腸結腸癌病患之第一線治 療。(101/12/1、104/11/1)
I.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 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 審查之療程以12週為 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 客觀證據(如:影像 學)證實無惡化,才可 繼續使用。
II.使用總療程以24週為上 限。
III.本藥品不得與 bevacizumab 併用。